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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南宁一驴友宿营遇山洪遇难。家属上诉后法院认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则条款法律不予承认”。判定领队60%责任,全部同行驴友共同承担15%责任,死者25%责任。
刚刚看过相关讨论,基本可以看出,领队和同行者确实有救助不利的情况,法院也这样认为,并依此判决。可从另一个角度上讲,领队的“明确责任”,是没有界定依据的。如果爬山途中路线较陡,有人坠落,算不算领队责任?
从领队的角度上讲,不是每个人都能具有冷静的头脑、丰富的经验、强健的体能、优秀的组织能力。退一步说,就算是个最优秀的领队,他也有成长的过程,也有犯错误的时候。按照此案判决,如果当时大家无法救助,或是救助未果,队员不承担责任的话,领队甚至要负全责。法律的这种严酷性对无偿自愿为大家付出的活动组织者又是否公平呢?
我们的活动其实是游弋在法律的边缘。今后如何继续我们对自然的探求?请大家思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7 18:00:1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