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遗憾的告诉大家,我们的户外活动免则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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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8 00: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遗憾的告诉大家,我们的户外活动免则条款无效。

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1&post_id=1699391

7月9日南宁一驴友宿营遇山洪遇难。家属上诉后法院认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则条款法律不予承认”。判定领队60%责任,全部同行驴友共同承担15%责任,死者25%责任。

刚刚看过相关讨论,基本可以看出,领队和同行者确实有救助不利的情况,法院也这样认为,并依此判决。可从另一个角度上讲,领队的“明确责任”,是没有界定依据的。如果爬山途中路线较陡,有人坠落,算不算领队责任?

从领队的角度上讲,不是每个人都能具有冷静的头脑、丰富的经验、强健的体能、优秀的组织能力。退一步说,就算是个最优秀的领队,他也有成长的过程,也有犯错误的时候。按照此案判决,如果当时大家无法救助,或是救助未果,队员不承担责任的话,领队甚至要负全责。法律的这种严酷性对无偿自愿为大家付出的活动组织者又是否公平呢?

我们的活动其实是游弋在法律的边缘。今后如何继续我们对自然的探求?请大家思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7 18:00:1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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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布帐篷 帅哥,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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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8 00: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谁有律师行业的朋友,能否请教如何事先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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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8 00: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有 





封沉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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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8 01: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雷子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雷子 交谈 QQ

这以后谁还敢组织活动????

不公平啊!






许多年来,我一直在寻找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就在你的身边,它的真谛就是自然,一种“内心的宁静和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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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ehard 帅哥,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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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8 01: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真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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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8 03: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说实话吧~ 我认为法理的说明是正确的.

"为了出行,降低个人成本"这是大多数人的想法.

不单说出行的事吧~ 就是平时我们关心身边的人也不是很少的时候吗? 更何况网络上组织的呢~

组织中,高难度的活动的队长应该清楚每个队员的体能状况,及装备要求.

量力而行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7 19:44:18编辑过]






我们漫步在时光里,怀揣着希望在时光中慢慢老去。瞬间与我们擦肩时,回头抓住瞬间记下触动的一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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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8 18: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出了车祸车主有责任!出了这事发帖网站无则!领队无罪,这个判决太荒谬!!!

在中国目前户外运动缺少立法保护的背景下,户外活动的组织者的压力是相当大的!!!
作为爱好户外登山者,我们呼吁尽快有这方面的立法,才能促进户外运动的良性发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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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侠 帅哥,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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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8 18: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户外活动,我个人认为做大的危险是交通时候面对的,就是指车。。。

这个事故和“职业间谍”之死如出一辙。

两个队长都有责任

所以我认为这个对队长的判决很公正

至于队友的连带责任我感觉有一点不妥

大家看这个案件的时候

应该先看事故是否可以避免

或者有没有违反户外活动常规的行为

然后再去看如何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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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 美女,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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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8 19: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游侠提到:

大家看这个案件的时候

应该先看事故是否可以避免

或者有没有违反户外活动常规的行为

然后再去看如何判决的

说得有一定的道理,俺个人认为,这次活动属于意外,首先要看领队是否真正的负责,其次队员是否配合,AA制本身是自愿的,这种判决太武断,让人无法接受。

问题是目前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还有人敢组织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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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9 19: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前阵子中央12专题报道过这件事,当时觉得很气愤





巴巴爸爸,巴巴妈妈,巴巴拉拉,巴巴利波,巴巴祖,巴巴伯,巴巴贝尔,巴巴布莱特,巴巴布拉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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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灰 帅哥,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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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9 19: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算了吧?法理现在很苍白。情色六月天的站长判了无期呢!有什么法理?黄色网站而已吗!






我是身经百战了,bbs我见的多了,哪个版我没灌过? 你要知道,天涯的关天茶舍,那比你不知道厉害到哪里去了,我在那一样谈笑风生! 你啊,不要总想着弄个大坑,然后灌上十天,再把我羞辱一番!too simple,sometimes na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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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7718 美女,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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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9 22: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律是要健全,但人也要凭良心,我觉得那个家属把这事怪罪于领队和同行的队员也有些不应该呀!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要为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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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 美女,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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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02: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很多事情让人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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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7: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确实感觉每次看到的免责条款有些苍白,但是也并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可以看出,死者家属主要争议的目标就是死亡赔偿金,而一旦得到了赔偿,家属不会也没有理由再次要求领队重复支付死亡赔偿金。那就要找找谁能够带领队和俱乐部支付这笔赔偿金,当然是保险公司。如果在活动之前,领队或俱乐部要求参加者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或出示单位或个人已经为该活动参加者办理的保险单,并保留复印件,我认为这将大大减少领队和俱乐部的风险。

从上述法院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不是依据针对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定,而是依据民法上的过错原则判决的,如果领队和俱乐部能够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法院的判决则是没有依据的。根据民法上的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如果由于其他方的过错所造成,过错方则需要承担损害的责任,并支付受害方的损失,而对受害方赔偿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支付赔偿金,这也往往是受害者本人或其家属最想得到的,但是如果已经得到了赔偿,则无权再继续要求赔偿。其实细心的人往往可以发现,国内很多的组织大型运输的单位都是通过强制或建议运输活动参加人办理个人人生伤害保险的方式规避自己的责任。比如民航,如果你没有办理保险,民航培你多少?如果你办理了航意险,赔偿你30万后你还能要求多少?估计不能再要求多少了吧,因为你已经得到赔偿了,依法无权再就你的损失重复有求赔偿了。建议各领队考虑这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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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22: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向一个自称是北京大律师的小子打听了一下如何避免 他说那个领队就错在先收钱和动了钱的问题上 他在绿野经常组织活动 都是最后再收钱的 而且他说以后不上保险的他不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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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00: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现在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俱乐部类型或个人联合型活动发生法律争议的针对性法律法规规定,这对各组织者或领队来说也不见得就是坏事,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只能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即过错原则。如果能在活动中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巧妙地规避到容易引起争议的或归责的问题,一般来说不会出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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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ika 美女,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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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00: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上次在电视上也看到这个报道了,唉,不出事最好,这出了事对于这样的判决对领队和同行的驴友来说还是有点气愤的。。。。。。。。。[em09]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一年的光阴倏忽而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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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ker2008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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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01: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转到站务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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