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本论坛几位近期主要的户外登山活动领队碰面,初步讨论了户外活动发生危险后的法律定责问题。
起因是今年7月9日户外发生的一次意外。南宁一驴友宿营遇山洪遇难。家属上诉后法院认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则条款法律不予承认”,同时认定由于活动之前收取了每人60元公摊费用,此活动为盈利活动。判定领队60%责任,全部同行驴友救助不利,共同承担15%责任,死者25%责任。
综合网上律师的看法,大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上说,自助游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但是如果这种风险是由于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由致害人承担。“故意”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他人重大过失”就是我门最为关注的问题了。也就是说有“他人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了人身伤害,我们的免则条款无效。
2、如果向每一个队员收取费用不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而是具有一定的营利目的,即组织者对团队的服务是有偿的,则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则产生人身伤害即有责任。
3、如果活动本身违法,则组织者要承担事故责任。
经过大家讨论,我们有以下几点共识:
1、注意活动安全。攀登长城和防火季进山都属于违法活动,更要保证安全。
2、规避盈利活动。一方面保证每人报名时,要采用以下格式:“**/1GG/138*****123/一切责任自负/我认可此活动为非盈利活动”。另一方面,每次活动应活动后收费,如果某笔费用(比如公交车)需要提前支付,可以向大家部分费用。
3、活动发起时注意不要再出现“一切服从领队”等字句,而且要把活动危险提前告知,这样产生意外界定责任时,领队尽到了告知义务,意外属于不可抗力,对领队更为有利。
4、大家普遍认为,7。9案件有其特殊性,将来再发生意外时,此案的判决正常情况下不会有太大影响。希望领队再保证活动安全的同时,不要有太大的心理压力。
5、严肃登山穿越等户外活动纪律,发起活动严格注明各项免则条款,报名时严格报名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