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我是新人,这很吸引我,但我有个严肃的问题,请进
爱长城的人 美女,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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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21:1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是新人,这很吸引我,但我有个严肃的问题,请进

国家出台了保护野长城的法令,一些户外的论坛于是不主张再组织攀爬野长城,在这我却看到了不一样的场景,“0324箭扣雷子队的作业"--箭扣让大家很骄傲。不知道这里的同学遵循着怎样的一个规则,也不知道此次箭扣之行的同学最终的目的是什末--感受震撼还是征服传说中的险要或者什末都不是,只是想找个地ZN。想说:大家也都是爱长城的人吧,攀爬征服不如默默地看看她,不要再践踏她残缺的身体,为她增添新的伤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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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布帐篷 帅哥,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驴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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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5 00: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同意。

关于长城的问题有很多争论。我们论坛不主张组织攀爬野长城的活动。以后会加强这方面的控制和管理。

作为论坛管理员和户外版版主,我对楼主的善良和责任心表示钦佩和感谢!






雪色浪漫~~~~ 生活给我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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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常蟑螂 帅哥,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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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5 00: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作为个人,我对野长城的保护有自己的看法。

首先从文化角度来说,长城是祖先留下的遗产,我们应该尽量的保护。但是你为了保存你祖上留下的房子就不去住他么?如果大家都不允许去长城,那么长城放在那里,任其自生自灭,意义何在?

从长城来说,自然风化和生物风化(我指的是长城上的植物)对长城的损坏远远大于每年几百个人在城墙上行走。我个人的感觉,目前的长城大部分城墙在正常情况下100年内将会坍塌,如果按照目前户外对野长城的攀爬情况,也许会让长城在90年后坍塌。所以长城绝不是我们不上,不走就能让她永远留存的。某种程度上,在长城上行走能够减少长城上的植被,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长城的生物风化,这也是我每次去长城都会尽力作的。

是把长城放在那里,任由100年后毁灭;还是让我们大家去感受去纪录她的雄伟,以牺牲10%寿命作为代价?

作为自己来讲,长城万年不倒是所有人的愿望,以上两种情况其实我都不愿意看到。但是权衡考虑,我愿意谨慎的选择后者。

这只是我一家直言,广义上讲,如果每个人都去野长城,她禁不住1000万人的踩踏。因此我至少是名义上仍然支持禁登野长城的法令。

其实更广意上讲,中国有无数美丽的自然风光,现在被胡乱开发成景区,拦湖蓄水,造成水面大片污染,同时蒸发量过大下游河床干涸。中国无数珍贵的矿产资源,被商人掠夺性开采,在10年内大量自然资源枯竭。这些人在毁灭性破坏了祖先留下的遗产之后,还能大赚其钱,不是更应该被严令禁止吗?!

我亲眼见到北京延庆的一条美丽的小河,被开发成景区,修建高尔夫球场,续出一片大湖。结果原本清澈无比的小河,上游变成一汪臭水,下游季节性断流。为什么没有人去呼吁,去反对?一些爱好自然,爱好祖先文化的人,谨慎的非破坏性的感受祖先的伟大遗迹,却要被禁止,被指责?

希望大家能够思索这个问题。

正如我所说的,至少是名义上仍然支持禁登野长城的法令,个人意见我也说清楚了。楼主能有很强的对国家古迹的责任心,并且愿意站出来警醒大家,确实值得称赞。如果下面有人言语上对楼主不敬,就算是自己的朋友,我对此也绝对不会客气。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4 16:56:11编辑过]






&帆%布$帐#篷@马甲~~~~~ 生活给我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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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is 帅哥,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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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5 06: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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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denis拥有6枚NBA总冠军戒指,8年NBA职业球员生涯,先后在活塞队、马刺队、公牛队、湖人队、小牛队效力。多次获得“篮板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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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长城的人 美女,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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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5 06: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感谢两位!

楼上的,也感谢你的不同意见,你的帖子让我看出你的真诚回应,谢谢!其实你的部分意见也是我心底的另一种心声。

你说得没错,我们看到太多的毁坏性的场面了,大大小小的,以至于心灵有些麻木,不过我相信对于这种种状况不会无人过问,也许呼吁的声音太小了,很轻易的被大浪淹没,他们或许比我们更痛心,只是我们没能听到看到。正是这样我们是不是才应该自我约束(也许用词不当)些,虽然我们只是行走。我也很想在长城上一直行走,但不忍看到有砖块自我的脚下滚落......长城在那,我们可以有选择性的攀登,或者我们只是远远的看着也能感受她的雄伟以及有关乎中华民族的厚重的历史。只要人们不忽略她,长城不会毫无意义的在那里。

希望对于长城中国做的不仅仅是调查;希望保护条例不再苍白;希望更多家长能对孩子提起长城;希望我们能尽一点点力;希望长城永远......在那里

我很脆弱,别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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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5 07: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哦,是谢谢三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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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狼 帅哥,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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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04: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对于国家的规定,我是这么理解的,所谓野长城,不等于是残长城,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当然,它们都需要我们去用心保护。比如古北口的卧虎山长城和盘龙山长城,对于这些地方,是有监管人员的,并且攀登时要收取一定的门票费用,换句话说,它们是景区。据我所知,箭扣的部分长城也是这样,隶属于慕田峪景区的一部分。如果我的理解有误,请指正。






人生就是一场拼争,每天都在攀登:爬上这座山,越过那道岭,眼前又是一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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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狼 帅哥,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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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04: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解释一下,我的意思不是说既然是收费景区就可以理直气壮的破坏长城,相反,我很痛恨破坏长城的中华民族不孝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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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布泊的红柳 美女,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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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09: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大家都是爱长城的人,就请为长城投票吧,谢谢!


大家,为中国长城投上一票吧! http://www.new7wonders.com/

1 选择左上角的vote online

2 点击上面的中国国旗,就会显示为中文

3 选择Register and Vote

4 可以投票了,投七票,长城为Great wall

2007年7月7日,新世界7奇迹的评选结果将在葡萄牙里斯本正式揭晓。


可是由于中国很少人知道有这个选票活动,所以中国在参与选票的国家中排到了第41位,......

而且这些奇迹里面其中也有我们中国的万里长城。

在上几轮的投票中布达拉宫已经被排除在外了~现在中国只剩下长城。

其中,也有日本的建筑在里面,

别让小日本的建筑成为新的世界七大奇迹 !

中国长城是第二行第二个

日本的清水寺是第二行第四个


大家方便的话,帮忙告诉更多的人吧!

(补充:如果入选的话,将会有更多的国际基金被拔出以用来对其进行保护,所以,请大家都去看看吧。)

今天距离世界七大奇迹选举只剩118天,但迄今为止,参加投票的中国人只占投票人数的0.5%, 而秘鲁却有21.8%, 中国只有长城在侯选之列请参加投票!如果长城入选,那中国就能获得国际基金的拨款!请投中国的长城一票






带口罩的小马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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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7 帅哥,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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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7: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转贴 长城保护条例

.保护好长城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但是我有一个疑问,希望有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释一下.

下文是转贴的<<长城保护条例>> 里面好象没有禁止个人爬长城的规定(不管是野的还是风景区的).因此搞不清爬野长城到底是否违法.

长城保护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 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十三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第十四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第十五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第二十一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第二十六条 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

(二)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第三十条 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监测或者未建立日志的;

(二)发现长城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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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子 帅哥,离线呢,有人找我吗? (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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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大家说了那么多,我要是再说就显得多余了。

保护长城是大家共同的责任,这里的人都爱它。相对大多数的游客,保护长城的意识我们还是有的,请组织放心。

攀爬野长城不代表破坏!帐篷说的很好,我赞成!

借用周星驰的一句台词“对老佛爷的尊敬,不是在嘴上的,是放在心里的。。。”






许多年来,我一直在寻找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就在你的身边,它的真谛就是自然,一种“内心的宁静和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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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08-12-2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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